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习效率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体会hth·(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期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应修学分而予以学业警告、留级、试读、退学的学生。
第二条 本科生在规定学制的第一至第三学年、专科生在规定学制的第一至第二学年内每学期修得学分未达到应修学分的60%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处理;本科生在三年级结束时累计有20个应修学分未获得、专科生在二年级结束时累计有15个应修学分未获得者和在一学年内连续两次受到学业性警告者,学校给予留级处理;累计三次被学业性警告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条 因累计三次被学业性警告而给予退学处理者,可申请跟班试读。试读学生在试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试读,直接退学。
1.试读期间未取得相应重修课程学分数的60%者。
2.试读期间有考试违纪行为而受处分者。
3.未按规定办理试读手续者。
4.因其它原因,学校认为不能试读者。
第四条 学生试读期满,所修学分达到学年应修学分的60%者,可解除试读,否则予以退学。
第五条 受学业性处理者,学部应该将处理结果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者,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以学校网站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15日。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部提出书面申述。
第七条 受到学业性处理的学生,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和奖、助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